養殖用地不用愁 看國土資源部如何力挺養殖業

應當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産經營自主權,隻要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不破壞耕種植條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決定将耕地用于養殖業。
國土資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和《關于養殖占地如何處理的請示》規定:養殖用地屬于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于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下發的《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農村建設中,可以充分考慮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需要,預留用地空間,提供用地條件。
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
“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産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
“畜禽舍等生産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于永久性建(構)築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當然,養殖場也不是說建造就能建造的,達不到環評設計要求,還是不能建造,即便是建造完成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也必須要有,不然養殖場白建造了,不能進行養殖。
在《全國土地分類》中,明确指出養殖用地屬于農業用地,在農業用地上修建養殖場,不算屬于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從今年開始,無需再審批養殖用地,但是,要建養殖場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不能破壞種植條件,不能破壞耕地的耕作層。
2、不能在農田保護區内建設,隻能建在非保護農田上。
3、禁養區内不能建設養殖場。必須遠離河流、飲用水源和村莊等。
4、必須達到環評設計要求,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專家點評:總體來看,養殖業沒有之前那麼緊張,隻要合理申請開展養殖業,并不困難,隻要手續齊全,可以正常開展養殖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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