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發文明确畜牧養殖标準、處理設施和環評的問題

各市畜牧獸醫局、環保局:經彙總梳理,對當前各市反映較多的畜禽養殖專業戶标準、養殖場廢棄物處理設施配建、養殖場環境影響評價等問題答複如下:
一、關于畜禽養殖專業戶标準問題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号)、《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發〔2015〕31号)要求:“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内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
對畜禽養殖專業戶标準,環境保護部、農業部《關于印發<全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的通知》(環發〔2012〕135号)規定:“畜禽養殖專業戶養殖規模為:
50頭<生豬出欄量<500頭、
5頭<奶牛存欄量<100頭、
10頭<肉牛出欄量<100頭、
500隻<蛋雞存欄量<10000隻、
2000隻<肉雞出欄量<50000隻。”
對《通知》中未涉及的羊、鴨、兔等畜禽品種,結合山東省畜牧獸醫局、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公布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标準的通知》(魯牧畜科發〔2017〕4号)規定,經征求專家意見,相關養殖專業戶的推薦标準為:
50頭<羊出欄量<500頭、
500隻<蛋鴨存欄量<10000隻、
2000隻<肉鴨出欄量<50000隻、
300隻<兔出欄量<3000隻。
二、關于畜禽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号)第三十九條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對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的沼氣池等設施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3号)第十三條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制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屍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已經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山東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十二條規定:“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當地畜禽養殖布局規劃,并具備下列條件:有對廢水、異味、畜禽糞便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治理和綜合利用的設施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畜禽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建議各地參考《山東省畜禽養殖糞污處理利用實施方案》(魯政辦字〔2016〕32号),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指導轄區内養殖場(小區)自行配建相關設施,并确保正常運轉。
三、關于養殖場環境影響評價問題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3号)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年出欄生豬5000頭(其他畜禽種類折合豬的養殖規模)及以上,或涉及環境敏感區的,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結合山東省畜牧獸醫局、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公布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标準的通知(魯牧畜科發〔2017〕4号)》規定,對500頭<生豬出欄量(其他畜禽種類折合豬的養殖規模)<5000頭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需登錄所在縣級環保部門網站備案系統,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獲得備案手續。
年出欄生豬小于500頭的(其他畜禽種類折合豬的養殖規模),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制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屍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或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環境敏感區,指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自然、文化保護地,以及對建設項目的某類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響因子特别敏感的區域,主要包括:1.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2.富營養化水域;3.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文物保護單位,具有特殊曆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4.南水北調東線工程輸水幹線及重點保護區。
根據《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标準(GB18596-2001)》,對具有不同畜禽種類的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其規模可将雞、牛的養殖量換算成豬的養殖量,換算比例為:30隻蛋雞折算成1頭豬,60隻肉雞折算成1頭豬,1頭奶牛折算成10頭豬,1頭肉牛折算成5頭豬,對集約化養羊場和養羊區,将羊的養殖量換算成豬的養殖量,換算比例為:3隻羊換算成1頭豬。
特此函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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