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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出台

    2017-07-06 11:08:17   來源:天源飼料   點擊: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出台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共有56處内容新修訂,諸多亮點需引起畜牧行業重視。

      首次寫入河長制加強水環境保護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副主任童衛東介紹,“原來我們把環境治理的責任通過法律明确為地方政府的相關部門,環保部門、農業部門、水利部門、住建部門等等。由于涉及的領域、部門比較多,如何形成合力,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一個難題。”

      2016年12月,中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今年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李克強總理提出,全面推行河長制,健全生态保護補償機制。

      “河長制”,即由中國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擔任“河長”,負責轄區内河流的污染治理。

      童衛東介紹,河長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項制度創新,也是我國水環境治理體系和保障國家水安全的制度創新。他說,一些地方根據實踐推動了河長制,要求黨政領導負責組織協調各方力量對水環境治理、水生态保護、水生态修複等工作親自抓,從實踐看效果是好的。

      明确違法界限:超标即違法,不得超總量

      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主任孫佑海表示,修訂後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标。”本條規定明确了違法行為的界限,是對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的重大突破。

      鑒于我國水污染形勢依然嚴峻,同時也考慮到我國企業達标排放能力日益增強,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抽緊環境政策,明确将企業超标排污作為構成違法行為的界限。

      不僅如此,排放水污染物,還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标,違反這些标準也是違法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全面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規範企業排污行為

      孫佑海表示,修訂後的《水污染防治法》在排污許可證制度和規範排污行為方面也有不少創新。

      是對于排污許可證制度,修訂後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是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是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法律規定的廢水、污水。

      此外,關于規範排污行為,修訂後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農業和農村水污染治理或成新藍海

      童衛東介紹,在水污染方面,當前我國農業、農村的污染問題較為嚴重,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個薄弱環節。

      有專家表示,此次明确提出支持農村污水、垃圾設施的建設,意味着農村污水治理市場有望逐步釋放,農村水污染防治或成新藍海。事實上,已經有不少水環境專業投資公司瞄準了鄉鎮和農村水污染治理這一市場。

      童衛東同時表示,我國是農業大國,農藥、化肥的施用量在世界上所占比重很大,造成了比較嚴重的農業面源污染。此次修改的法律明确提出,制定化肥、農藥等産品的質量标準和使用标準,應當适應水環境保護要求;農業部門要指導農業生産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要推廣測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農藥;明确在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的縣、鄉級政府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同時,還明确禁止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

      違法排污處罰上限或升至百萬元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進一步加大對水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處罰上限或升至一百萬元。例如以下幾個條例: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産、停産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标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僞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第八十四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内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産整治。等等。

      除上述所提及的條例以外,還有如下與畜牧業有關的條例。

      畜牧養殖業相關

      〔第五十六條〕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第五十七條〕從事水産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态環境,科學确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八條〕農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相應的水質标準,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産品。

      禁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或者醫療污水。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鎮污水以及未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水、農産品加工廢水的,應當保證其下遊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标準。

      〔第六十五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内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内從事網箱養殖、旅遊、遊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六十六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内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内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關于危化品相關條例(可能與飼料廠有關)

      第七十七條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生産、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産事故過程中産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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