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探索建立農業農村發展用地保障機制

2月5日,新華社受權發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确提出,2017年,要堅持新發展理念,協調推進農業現代化與新型城鎮化,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圍繞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增綠,加強科技創新引領,加快結構調整步伐,加大農村改革力度,提高農業綜合效益和競争力,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取得新的進展,力争農村全面小康建設邁出更大步伐。《意見》全文共分6個部分33條,包括:優化産品産業結構,着力推進農業提質增效;推行綠色生産方式,增強農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壯大新産業新業态,拓展農業産業鍊價值鍊;強化科技創新驅動,引領現代農業加快發展;補齊農業農村短闆,夯實農村共享發展基礎;加大農村改革力度,激活農業農村内生發展動力。其中,多條涉及國土資源管理工作。
《意見》要求,要持續加強農田基本建設。深入實施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嚴守耕地紅線,保護優化糧食産能。全面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政策措施,實施耕地質量保護和提升行動,持續推進中低産田改造。加快高标準農田建設,提高建設質量。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将曬場、烘幹、機具庫棚、有機肥積造等配套設施納入高标準農田建設範圍。引導金融機構對高标準農田建設提供信貸支持。允許通過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作為占補平衡補充耕地的指标在省域内調劑,按規定或合同約定取得指标調劑收益。
《意見》強調,要深化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辦法。加快推進農村承包地确權登記頒證,擴大整省試點範圍。統籌協調推進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全面加快“房地一體”的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确權登記頒證工作。認真總結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經驗,在充分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防止外部資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維護農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權,探索農村集體組織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空閑農房及宅基地,增加農民财産性收入。允許地方多渠道籌集資金,按規定用于村集體對進城落戶農民自願退出承包地、宅基地的補償。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産清産核資。穩妥有序、由點及面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産股份合作制改革,确認成員身份,量化經營性資産,保障農民集體資産權利。從實際出發探索發展集體經濟有效途徑,鼓勵地方開展資源變資産、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等改革,增強集體經濟發展活力和實力。
《意見》指出,要探索建立農業農村發展用地保障機制。優化城鄉建設用地布局,合理安排農業農村各業用地。完善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将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标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農村新産業新業态發展。加快編制村級土地利用規劃。在控制農村建設用地總量、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前提下,加大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力度。允許通過村莊整治、宅基地整理等節約的建設用地采取入股、聯營等方式,重點支持鄉村休閑旅遊養老等産業和農村三産融合發展,嚴禁違法違規開發房地産或建私人莊園會所。完善農業用地政策,積極支持農産品冷鍊、初加工、休閑采摘、倉儲等設施建設。改進耕地占補平衡管理辦法,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責任,探索對資源匮乏省份補充耕地實行國家統籌。
《意見》要求,積極發展适度規模經營。大力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通過經營權流轉、股份合作、代耕代種、土地托管等多種方式,加快發展土地流轉型、服務帶動型等多種形式規模經營。積極引導農民在自願基礎上,通過村組内互換并地等方式,實現按戶連片耕種。鼓勵地方探索土地流轉履約保證保險。研究建立農業适度規模經營評價指标體系,引導規模經營健康發展。
《意見》提出,要集中治理農業環境突出問題。實施耕地、草原、河湖休養生息規劃。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深入實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繼續開展重金屬污染耕地修複及種植結構調整試點。擴大農業面源污染綜合治理試點範圍。加大東北黑土地保護支持力度。推進耕地輪作休耕制度試點,合理設定補助标準。擴大華北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範圍。加快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工程實施進度。上一輪退耕還林補助政策期滿後,将符合條件的退耕還生态林分别納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補償範圍。實施濕地保護修複工程。
《意見》提出,要加強重大生态工程建設。推進山水林田湖整體保護、系統修複、綜合治理,加快構建國家生态安全屏障。全面推進大規模國土綠化行動。啟動長江經濟帶重大生态修複工程,把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要求落到實處。推進沙化土地封禁與修複治理。
《意見》明确,加快農村金融創新。深入推進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财産權抵押貸款試點,探索開展大型農機具、農業生産設施抵押貸款業務。加快農村各類資源資産權屬認定,推動部門确權信息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聯網共享。
《意見》要求,要加大農村改革力度,統籌推進農村各項改革,激活農業農村内生發展動力。開展農村綜合性改革試點試驗。尊重農民實踐創造,鼓勵基層先行先試,完善激勵機制和容錯機制。加強對農村各類改革試點試驗的指導督查,及時總結可複制可推廣經驗,推動相關政策出台和法律法規修改,為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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