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實施後的畜牧業

為什麼時隔26年,《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才遲遲出台呢?這是因為,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比較複雜,完全建立和完善需要一個過程,最起碼的條件是要有足夠的可以開具處方的執業獸醫。
農業部于2013年9月11日發布了《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該辦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早在1987年發布施行的《獸藥管理條例》,就明确規定:國家實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辦法和具體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我國從2009年開展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試點,2010年在國内全面鋪開。一批獸醫人員通過國家統一考試,取得了執業獸醫師或執業助理獸醫師的資格,推行獸用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條件初步具備。
制定并施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是我國獸藥使用規範化管理的重要标志,是提高獸藥安全使用水平、保障動物産品質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将對獸藥生産、經營、使用單位産生重大影響,獸藥經營的格局也會發生根本性變化。
一、動物養殖場使用獸用處方藥受到限制
過去,養殖場用藥可以随便從獸藥生産企業或獸藥經營企業采購。今後,隻有配備注冊執業獸醫師或執業助理獸醫師的養殖場,才允許不用獸醫處方,直接采購獸用處方藥;但其執業獸醫師或執業助理獸醫師不得對外開展獸醫執業活動。執業助理獸醫師注冊後,可在一定期限内開具獸醫處方箋,具體期限由所在地省級獸醫主管部門确定,但不得超過2017年底。
可以自行采購獸用處方藥的養殖場,要建立獸藥采購、保管、使用制度,完善相關記錄,健全獸藥貯存、保管設施。在藥房内獸用處方藥要與獸用非處方藥分區或分櫃存放。
配備在當地縣級獸醫主管部門登記的鄉村獸醫的養殖場,可以自行采購列入農業部《鄉村獸醫基本用藥目錄》(尚未出台)的獸藥。
沒有配備注冊執業獸醫師、執業助理獸醫師或登記的鄉村獸醫的養殖場,不得自行采購、使用獸用處方藥。
養殖場必須如實填寫用藥記錄,妥善保存獸醫處方箋。
二、獸藥經營單位生存空間進一步縮小
近幾年,随着規模化養殖的發展,養殖場直接從獸藥生産企業采購獸藥的比重上升,獸藥經營單位隻能面向中小型養殖場戶。實行獸用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後,獸藥經營單位雪上加霜,今後隻能以經營獸用非處方藥為主。
目前,絕大部分的化藥被列入《獸用處方藥品種目錄(第一批)》。如果經營這類藥品,獸藥經營單位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在經營場所顯着位置懸挂或者張貼“獸用處方藥必須憑獸醫處方購買”的提示語。
2、獸用處方藥、獸用非處方藥應當分區或分櫃擺放。
3、獸用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方式銷售。
4、應當對獸醫處方箋進行查驗,單獨建立獸用處方藥的購銷記錄,并保存二年以上。
以上要求都比較容易做到,關鍵是獸用處方藥必須憑獸醫處方箋方可出售。執業獸醫師或執業助理獸醫師的營業地點不能注冊為獸藥經營單位,也就是獸藥經營單位沒有自己的能開處方的獸醫人員。獸醫處方隻能由動物診療機構或駐場的注冊執業獸醫師或執業助理獸醫師開具。
如果養殖場有注冊執業獸醫師或執業助理獸醫師,他們将從獸藥生産企業直接進藥;動物診療機構的執業獸醫師或執業助理獸醫師開具處方後,會在藥房直接售藥。獸藥經營單位銷售獸用處方藥的比例将會急劇下降。
獸藥經營單位要主動與動物診療機構或聘有注冊執業獸醫師、執業助理獸醫師的養殖場聯合,承擔他們的藥房職能,負責獸用處方藥的采購供應。
三、動物診療機構面臨良好機遇
目前,執業獸醫師或執業助理獸醫師主要分布在動物診療機構。實施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後,開具處方并銷售獸用處方藥将成為動物診療機構的一大業務。動物診療機構應注意以下幾點:
1、要有1名以上執業獸醫師,并在當地縣級獸醫主管部門注冊。動物診所要有1名執業獸醫師,動物醫院要有3名以上執業獸醫師。
2、規範填寫獸醫處方箋。獸醫處方箋應當載明畜主姓名或動物飼養場名稱;動物種類、年齡、體重及數量;診斷結果;獸藥通用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及休藥期;開具處方日期及開具處方執業獸醫注冊号和簽章。
3、按規定保存處方簽。處方箋一式三聯,第一聯由開具處方藥的動物診療機構或執業獸醫保存,第二聯由獸藥經營者保存,第三聯由畜主或動物飼養場保存。處方箋應當保存二年以上。
四、獸藥生産企業産品銷售對象将會改變
過去獸藥生産企業産品銷售的途徑主要是由獸藥經營單位代銷,或直接銷往動物養殖場。今後銷往獸藥經營單位的比例會大幅下降,獸用處方藥隻能銷售給配備注冊執業獸醫師或執業助理獸醫師的養殖場(區)。動物診療機構将會成為獸藥生産企業的重要合作夥伴。
獸藥生産企業應當搶奪先機,主動與動物診療機構搞好合作,切實抓好獸用處方藥的推廣銷售。
按照《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的規定,獸藥生産企業要在獸藥标簽、說明書上标明“獸用處方藥”或“獸用非處方藥”字樣。
五、鄉村獸醫的作用将會得到進一步發揮
目前,城區動物診療機構以治療寵物為主,畜禽患病主要由駐場獸醫或鄉村獸醫負責治療。鄉村獸醫既可在一定範圍内從事動物診療活動,又可按農業部《鄉村獸醫基本用藥目錄》開方售藥。
今後獸藥經營單位沒有處方箋不得出售獸用處方藥,沒有注冊執業獸醫師或執業助理獸醫師的養殖場不得自行購買獸用處方藥,因此鄉村獸醫的業務将會增加。
鄉村獸醫登記門檻不高。《鄉村獸醫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國家實行鄉村獸醫登記制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縣級獸醫主管部門申請鄉村獸醫登記:(一)取得中等以上獸醫、畜牧(畜牧獸醫)、中獸醫(民族獸醫)或水産養殖專業學曆的;(二)取得中級以上動物疫病防治員、水生動物病害防治員職業技能鑒定證書的;(三)在鄉村從事動物診療服務連續5年以上的;(四)經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培訓合格的。目前鄉村獸醫的水平參差不齊,國家應在鄉村獸醫業務培訓及資格認定方面完善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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