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印發生豬屠宰廠(場)監督檢查規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農業、農牧)廳(局、委、辦),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局:
為加強生豬屠宰監督管理,規範生豬屠宰監督檢查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标準,我部制定了《生豬屠宰廠(場)監督檢查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
2016年4月13日
生豬屠宰廠(場)監督檢查規範
為加強生豬屠宰管理,規範生豬屠宰監督檢查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标準制定本規範。
1.适用範圍
1.1本規範規定了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生豬屠宰廠(場)進行監督檢查的内容和要求。
1.2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職能,适用本規範對生豬屠宰廠(場)進行監督檢查。
2.監督檢查事項
2.1屠宰資質
2.1.1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生豬屠宰标志牌情況。
2.1.2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情況。
2.2布局及設施設備
2.2.1布局
2.2.1.1廠區是否分為生産區和非生産區,生産區是否分為清潔區與非清潔區。
2.2.1.2生産區是否設置生豬與廢棄物的出入口,是否設置人員和生豬産品出入口。
2.2.1.3是否在場内設置生豬産品與生豬、廢棄物通道。
2.2.2設施設備
2.2.2.1屠宰設施設備能否正常運行。
2.2.2.2檢驗檢疫設施設備能否正常使用。
2.2.2.3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能否正常運轉。
2.2.2.4是否配備與生産規模和産品種類相适應的冷庫,是否配備符合要求的運輸車輛,且正常使用。
2.2.2.5是否配備與屠宰生産相适應的供排水、照明等設備。
2.2.2.6是否有充足的冷、熱水源。
2.2.2.7是否對設施設備進行檢修、保養。
2.3進場
2.3.1是否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2.3.2是否對進場生豬進行臨床健康檢查、畜禽标識佩戴情況檢查。
2.4待宰
2.4.1是否按要求分圈編号。
2.4.2是否及時對生豬體表進行清潔。
2.4.3是否達到宰前停食靜養的要求。
2.4.4是否對臨床健康檢查狀況異常生豬進行隔離觀察或者按檢驗規程急宰。
2.4.5是否按規定進行檢疫申報。
2.4.6是否如實記錄待宰生豬數量、臨床健康檢查情況、隔離觀察情況、停食靜養情況,以及貨主等信息。
2.5生豬屠宰
2.5.1屠宰生産
2.5.1.1是否按淋浴、緻昏、放血、浸燙、脫毛、編号、去頭、去蹄、去尾、雕圈、開膛、淨膛、劈半(鋸半)、整修複驗、整理副産品、預冷等工藝流程進行屠宰操作。
2.5.1.2是否回收畜禽标識,并按規定保存、銷毀。
2.5.2肉品品質檢驗
2.5.2.1是否按照檢驗規程對頭、體表、内髒、胴體進行檢驗。
2.5.2.2是否摘除腎上腺、甲狀腺、病變淋巴結,是否對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産品進行修割。
2.5.2.3是否對待宰生豬或者在屠宰過程中進行“瘦肉精”等檢驗。
2.5.2.4是否對檢驗合格的生豬産品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在胴體上加蓋檢驗合格印章。
2.5.2.5是否如實完整記錄肉品品質檢驗、“瘦肉精”等檢驗結果。
2.6無害化處理
2.6.1是否對待宰死亡生豬、檢驗檢疫不合格生豬或者生豬産品,以及召回生豬産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2.6.2是否采用密閉容器運輸病害生豬或生豬産品。
2.6.3是否如實記錄無害化處理病害生豬或生豬産品數量,以及處理時間、處理人員等。
2.7出場生豬産品
2.7.1出場生豬産品是否附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2.7.2胴體外表面是否加蓋檢驗合格章、動物檢疫驗訖印章,經包裝生豬産品是否附具檢驗合格标志、加施檢疫标志。
2.7.3是否如實記錄出場生豬産品規格、數量、肉品品質檢驗證号、動物檢疫證明号、屠宰日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2.8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屠宰技術人員條件要求
2.8.1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是否經考核合格。
2.8.2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屠宰技術人員是否持有依法取得的健康證明。
2.9消毒
2.9.1是否在運輸動物車輛出入口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2.9.2入場動物卸載區域是否有固定的車輛消毒場地,并配有車輛清洗、消毒設備。
2.9.3屠宰間出入口是否設置人員更衣消毒室。
2.9.4加工原毛、生皮、絨、骨、角的,是否設置封閉式熏蒸消毒間。
2.9.5是否對屠宰車間、屠宰設備、器械及時清洗、消毒。
2.10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生豬進場檢查登記制度、待宰巡查制度、生豬屠宰和肉品品質檢驗制度、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生豬屠宰場證(章、标志牌)使用管理制度、生豬屠宰統計報表制度、無害化處理制度、消毒制度、檢疫申報制度、疫情報告制度、設施設備檢驗檢測保養制度等。
2.11信息報送
2.11.1是否按要求報告動物疫情信息。
2.11.2是否按照國家《生豬等畜禽屠宰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及時報送屠宰相關信息。
2.11.3是否按要求報告安全生産信息。
2.12檔案管理
是否及時将進場查證驗物登記記錄、分圈編号記錄、待宰記錄、肉品品質檢驗記錄、“瘦肉精”等檢驗記錄、無害化處理記錄、消毒記錄、生豬來源和産品流向記錄、設施設備檢驗檢測保養記錄等歸檔,并保存兩年以上。
3.監督檢查要求
3.1監督檢查人員應當認真填寫《生豬屠宰廠(場)年度監督檢查記錄表》(附件1)或者《生豬屠宰廠(場)日常監督檢查記錄表》(附件2),經生豬屠宰廠(場)負責人或者指定人員簽字後将監督檢查記錄現場交給生豬屠宰廠(場)。
3.2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并跟蹤整改。
3.3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進行調查取證,依法處理。
3.4對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程序移送司法機關。
3.5對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職能範圍内的,應當移送給有關部門。
4.監督檢查頻次
4.1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本規範,對生豬屠宰廠(場)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全面監督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4.2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本規範,對生豬屠宰廠(場)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檢查人員應當從執法人員庫中随機抽調。
4.3在動物疫情排查、公共衛生和食品安全事件處置、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指派或者存在生豬産品質量安全隐患等特定條件下,應當增加對生豬屠宰廠(場)監督檢查的頻次。
5.監督檢查檔案管理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建立生豬屠宰廠(場)監督檢查檔案管理制度。實行一廠(場)一檔,全面記錄監督檢查、問題整改落實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做到痕迹化管理,并分年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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